涉外税类
有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
工商统一税 是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贷物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额或采购额和服务性业务收入额为依据计征的税种。目前,工商统一税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我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国企业,是我国涉外税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工商统一税的优惠规定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减免税优惠,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的减免税优惠,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减免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它是对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而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主要有:1.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实行降低税率征税。第一,减按15%的税率征税。合肥市、芜湖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的项目,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减按24%的税率征税。合肥、芜湖两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2. 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具体有以下6项:第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第二,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期满后,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第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5年免征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第四,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外商投资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3.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4.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365天)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课征的项目有:第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二,劳务报酬所得;第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第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五,财产租赁所得;第六,其他所得。对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起征点人民币800元,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凭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国家统一税法,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安徽省投资兴办企业和项目,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