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亦称“国际私法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和终止等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涉外民事关系涉及外国,而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规定因为其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及风俗习惯的不同而异,对同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自然也不相同。处理这类法律关系、民事纠纷就涉及特殊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民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关系 ☛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民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通常是就其广义而言的。但是否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则有不同的理论与实践。参见“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Foreign Civil Relation在国家的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产生的超过一国范围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民事关系。其特点:(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表现在: ❶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国家; ❷客体位于国外; ❸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2)这种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它不仅包括了一般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了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商法关系。(3)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涉外”含义是指涉及大陆法域之外一切人和事所形成的民事关系,即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民事关系,按涉外程序办理。(4)这种涉外民事关系,一般都比较复杂,影响较大,涉及到的法律不仅是国内法,而且还涉及到外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 对物的诉讼 物之所在地法 ☛ 00004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