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合同
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并达成的协议。在我国涉外劳务合同通常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此外,凡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订立或履行的劳务合同,亦属于我国涉外劳务合同范围。
在涉外劳务合同中,雇主一方,即甲方,可是业主,也可是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受雇人一方,即乙方,是代表全体劳务人员对外签约的某个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对外提供劳务人员本身。无论受雇人是集体还是个人,涉外劳务合同是围绕着提供劳务和商定劳动条件为中心进行的。至于工程如何进行,施工如何管理等内容,则不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否则就超出了劳务合同范围,变成工程承包合同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了。
涉外劳务合同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是它的标的是指劳务,是无形的;二是它的受雇人既不包工,也不用包料; 三是所担风险较小,其收入比较有保障; 四是它一般采用招募方式成交的,通过招标成交的为数不多;五是它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合同,体现的是一种雇佣关系。
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的涉外劳务合同中,大多数是以受雇人的身份出现的,有的也以雇主的身份出现。当我国当事人以受雇人的身份出现时,我国提供劳务人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成建制地提供劳务,即以不同工种的技工为主并配备领队、工程师、会计、翻译、司机、炊事员、医生等管理和辅助人员在内的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提供给雇主,在一定期限内为雇主提供各项约定服务; 另一种是零星地提供劳务,即就某个工种或职业提供零散劳务人员,为雇主提供某一方面服务。当我国当事人以雇主的身份出现时,一般都是零星地招聘外籍劳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