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费用当事人依法向涉外仲裁机构交纳的费用。分为案件受理和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 (人民币) 依率计征,其他费用按实际开支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标准,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争议金额为10万元以下,交4%,最低不少于2000元;10万元至50万元,交纳4000元加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3%; 50万元至100万元,交16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2%;100万元至500万元,交2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1%;500万元以上,交66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下,交6%,最低不少于2000元; 10万至50万元,交6千元加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4%; 50万元至100万元,交22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3%; 100万元至500万元,交3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1.5%;500万元以上,交97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7%。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交纳的数额。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以上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