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Consumerism面对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拥有强大力量的厂商,没有足够力量与之抗衡的个体消费者自愿组织起来,以团体的形式,动员消费者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运动。这一运动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首先在欧美等国兴起。196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递交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即寻求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后,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消费者权利”得到了国际范围内的公认,并且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逐渐超出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范围,成为了一个声势浩大的国际性运动。 产业革命以来,成批大量的生产方式极大地改变了成千上万的人们的生活。在产品种类日益丰富的同时,产品的复杂性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们能否安居乐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质量问题的影响。J·M·朱兰博士将这种情形生动地概括为“人们在质量大堤的保护下生活”。但广大的个人消费者对于现代产品的判断能力极其有限,他们一般只能根据厂商的广告和说明书获得有关产品的知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的“诚实”是有限度的。因而,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例屡见不鲜。面对强大的厂商,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是如此的微不足道,他们惟有组织起来才有可能保护自身的权利。1936年2月6日在美国纽约成立了名为“消费者联盟”的最早的消费者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希望在购买者和商家之间介入某种因素以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使得广大的消费者能够在充分理智的情况下作出各种购买的决定,使中、下层的公民能利用其有限的收入购买各式必需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商品种类越来越多,人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劣质产品和服务的不满情绪也日益高涨,各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团体首先在一些发达国家中纷纷宣告成立,以后逐渐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现象。1960年,美国、英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的消费者组织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 Union,IOCU)。该联盟成立后,对促进消费品和服务的比较性检验以及在消费者情报、教育和保护等方面的世界性合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以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告成立,从此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事业在我国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近年来在我国不断高涨的群众性“打假”活动便是消费者权益意识在我国广大消费者中日益觉醒的生动体现。 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主要有四类:(1)事先预防的措施。目的是要从根本上铲除产生种种侵权问题的原因,或者是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资料,使他们事先就能够作出判断,从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2)事后补救的措施。这类建议侧重于消费者因产品损坏或其他原因遭受损失而得不到补偿时,设法予以补救。(3)仲裁工作。由于诉讼费用太高,作为替代办法,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的各种形式的仲裁应运而生。(4)政府立法。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的最主要成果之一。联合国大会已通过了适用于所有会员国的《保护消费者准则》。欧美发达国家普遍有着完善而严格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根本依据。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也颁布了各种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条令。 ☚ 质量监督 产品责任 ☛ 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Consumer Campaign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社会公平和公正,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和进行批评、斗争,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与行动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消费者运动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 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目的,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以消费者的意识和利益为着眼点。反映了消费者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地位的改变,从以往以生产者为中心逐步改变为以消费者为中心。(2)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提出要求和进行批评,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和对抗手段。这一特点反映了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之间关系的变化,要求国家、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法律的、行政的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3) 消费者运动是众多消费者参加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消费者组织在这个运动中起了组织和带头作用,并最终得到国家、政府的重视和全社会的肯定。 消费者运动最早诞生于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些国家的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销售有损消费者安全健康的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的事件。当时,芝加哥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很差,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仅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必须团结起来,组织起来才有力量。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美国各地的消费者组织联合起来,成立了全美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五个国家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 (英文缩写为IOCU) 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成为正式会员。世界性的消费者运动引起了联合国的重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农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并反映他们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文件的制定。1985年4月9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 《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今,消费者运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从实践上来看,各国消费者运动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 (1) 从自发的群众性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活动,即消费者自我保护阶段; (2) 从政府的行政干预到法律保护,即消费者的行政与法律保护阶段; (3) 从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放任状态到积极参与,即消费者的社会保护阶段。我国消费者运动由于国家和政府的积极参与和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国外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三阶段模式,不是像某些国家那样经历了先是消费者自发地保护自己利益,而后发展成立消费者组织,再由消费者组织为消费者进行要求和呼吁的漫长过程。而是采取了自下而上 (消费者的要求) 和自上而下 (国家和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和支持消费者协会) 相结合的形式。我国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形式有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因而与资本主义国家自下而上的消费者运动有着本质的区别,使我国消费者运动一开始就起点较高。在短短几年里,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做出的事情,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兴起不是偶然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 (1)商品生产与交换使经营者与消费者相互分离,消费者不可能了解生产全过程,他们购买商品只能凭自己的能力,一旦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道德上、技术上发生问题,消费者就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愈发达,生产工艺与流程愈复杂,销售渠道愈错综,消费者就愈被动,加上高科技产品发展,消费者仅凭感官和认识能力,很难辨别真伪和优劣。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导致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抗和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法律干预,引发消费者运动。(2) 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同等的权利,平等的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往往尽了其应尽的义务 (如付款),却无法或根本不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如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 而经营者则往往享受到了其应有的权利 (如赚钱),而不尽其应尽的义务 (如保证质量和安全)。因此,必须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真正的权利平等。这一点仅凭商品经济自身发展是难以解决的,必须通过社会的、行政的及法律的相应措施才能达到。(3) 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经营者之间处于一种平等地位,使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环节保持均衡状态与良性循环,否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给整个商品生产过程带来不利影响。如果经营者之间不是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而是大量发生欺骗、协迫、利诱现象,甚至产生商品生产与销售的垄断,那么处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就会成为这种不平等竞争的牺牲品。这种矛盾的加剧仅靠发展商品生产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而这一矛盾又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消费者运动的产生与兴起是必然的。 ☚ 消费警示 消费者保护 ☛ 消费者运动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半期、七十年代初发生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动。由拉尔夫·纳德和雷切尔·路易斯·卡森发起。消费者旋即成立许多私人组织和公众利益法律公司。1967年美国消费者联盟成立,并进行院外活动,敦促政府采取行动。被讥讽为“纳德袭击者”的消费者揭露恶劣的服务、失信的保证、骗人的广告、不可靠和不安全的产品、舞弊行为、高额的信用费等,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联邦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成立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委员会。国会先后通过1966年《诚实包装法》、1968年《诚实借贷法》和1972年《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规定设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对产品安全问题进行考查、管理和确定标准,并对破坏者起诉。但运动只收到局部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