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章程
消费税是澳葡政府征收间接税中比重最大的一项税收,是政府对一些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进口课征的一种税项,通常称之为进口税。澳葡政府有关消费税的立法有:1971年12月30日颁布的《消费税法》,1975年12月13日颁布的《修订消费税法》,1979年3月9日颁行的《雪糕入口税法》,以及现行的1986年7月26日颁行的《管制消费税法》,1986年2月由护理澳门总督斐迪鎏签署颁行的《消费税章程》。该章程全文共5章32条,另有附表。目的在于重新调整已有的消费税制度,使其日趋合理。主要内容如下:(1)消费税征收的对象和税率。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为了消费而进口的以下商品:❶酒类及其他酒精或非酒精饮品;
❷烟草;
❸汽车、轻重摩托车及有马达的脚踏车;
❹其他产品,包括水泥、汽油、燃油、可燃气、润滑油等。政府为了照顾澳门居民的生活和发展本地经济,撤销了有关糖、米、咖啡、盐、面粉以及电器工业用品等商品的消费税,适当地提高汽车、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及高级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种入口消费品的税率是不同的,如香槟酒每公斤为12元,烟草每安士为2元,水泥每公斤为0.02元,1000毫升容积的汽油为其到岸价的45%。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再出口时,可以申请退还所缴的税款,但需提出缴付税款证明,并在产品进入本地区后一年内进行。水泥、旧汽车、重型摩托车及有马达的脚踏车再出口,不退回消费税。进入澳门地区的转口产品和临时进口的产品,不需缴纳消费税,但这些产品将来被确定为进口本地区的产品时,应在15天内补缴消费税。(2)消费税的征收、处罚和豁免。已结算的消费税款,应在产品进入本地区之日起计15日内,向经济司出纳处缴付。违反该法律规定而进行对外贸易活动,将受到罚款处分。其罚款额相当于该货物价格的25%,并且不少于澳币1万元。延迟缴付消费税款,亦将受到相当于欠款1%的处分。上述罚款的执行,并不妨碍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有再犯时,亦须加倍处罚。豁免或减少消费税的对象为:❶为工业场所的开设、更换设备而扩充所用机械、配件及零件,以及当地用的工业原料;
❷与葡萄牙有互惠的外国驻澳门使馆人员使用的输入产品;
❸军事机构专用品;
❹政府机构及团体使用的产品;
❺医疗机构专用药品;
❻宗教团体专用物品;
❼学校学生专用汽车。上述输入产品一律免缴消费税。此外,输入供渔船用的燃料油和供捕鱼用的盐,分别征80%和70%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