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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涂抹邮票或印花税票上的注销符号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客体为邮票及印花税票。邮票是指行政机关所发行用以证明缴纳邮资的印纸。印花税票是指由发行用有证明缴纳印花税的各种印纸。(2) 本罪的行为是除去或消灭盖于邮票或印花税票上的注销符号。至于行为人用何种方法而除去或消灭注销符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图而故意加以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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