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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逐渐统一国际私法为目的的政府间组织。1892年,荷兰政府在该国法学家阿塞尔的建议下,向各国政府发出了召开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国际会议的邀请。1893年9月13日,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会议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893年第一届会议到1951年第七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于1904年成为会员国;而俄国于1917年十月革命后不再参加。在此期间,该会议先后举行了6届,制定了7个公约。1951年第七届会议以后为第二阶段:1951年第七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成为永久性的政府组织,设有常设机构,先后召开第七至十六届会议,制定了31个公约。根据《章程》的规定,凡曾参加一次或数次会议并愿意接受《章程》的国家均为会员国,任何其他国家如对其参加会议的工作具有法律上的利益,通过下列程序也可成为会员国,即由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提议,经多数会员国同意后成为会员国。会议的主要机构有:(1)大会;(2)荷兰国家委员会;(3)常设事务局;(4)特别委员会。1987年7月3日,中国正式成为会议的会员国。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以统一国际私法 (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为目的。自19世纪以来在荷兰海牙相继召开的国际会议。1955年以后,成为永久性政府间组织。会议在芒契尼、阿塞尔等人长期努力下发起,于1893年以阿塞尔为主席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从1893年到1928年第六届会议期间,无固定的常设组织。1951年第七届会议制定的、1955年生效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确定会议为永久性机构,规定每4年举行一次常会,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机构包括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和特别委员会。会议成立以来,已有31个成员国,先后制订35个有关国际私法的公约,其内容,有些是各国立法的综合,有些则是国际惯例的法典化。但批准和加入这些公约的国家数目不多,有些至今仍未生效。在已经生效的公约中,有1954年的民事程序公约,1961年的遗嘱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70年的民商事案件国外调查证据公约等等。中国尚未加入该组织。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❶自1893年以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以统一国际私法为目的的十多届国际会议。
❷以统一国际私法为目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1951年召开的第七届会议上制订了组织规约,1955年7月规约正式生效。现有30多个会员国。主要从事国际私法条约的制订工作。参见“海牙国际私法条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893年首次在海牙召开,简称为海牙会议。海牙会议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其中欧洲多数国家都是该组织的成员国。海牙会议根据意大利著名法学家曼西尼(Mancini)在1874年的一个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统一各国的冲突法规则的倡议召开,实际上,该倡议的内容即为海牙会议的宗旨。海牙会议的活动不仅仅局限于国际商法,它还扩大到家庭法、继承法等广泛的领域。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有关国际商法的公约包括:1955年6月15日《国际货物买卖适用法律公约》、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25日《关于选择法院公约》、1971年2月1日《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和《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补充议定书》、1971年5月4日《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970年3月18日《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3年10月2日《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3月14日《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12月22日《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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