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维斯比规则正式名称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由 “海牙规则” 的缔约国在布鲁塞尔签定。因在瑞典维斯比 (中世纪时欧洲主要商业中心之一)讨论,故名。它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即明确并扩大了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船主的赔偿限额,增加了关于集装箱运输的某些规定,以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币值变化和运输方式改变的需要。规则共17条,其中第二条的主要内容是: 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一包或每一单位为100000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的限额为30法郎; ❷全部赔偿数额应参照该项货物卸货当时当地价值计算; ❸对装在集装箱、集运架等运输工具内的货物,提单上载有包件或单位数量时,按所载的包件、单位作为规定责任限额的标准,如无记载,则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个包件或单位。 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议定书”的习称。见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议定书”。 ☚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 0000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