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大陆科技人才延揽办法”
1991年7月10日由台湾当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公布。该办法规定,延揽的大陆科技人员须为目前在海外“自由”国家及地区居住者,其资格条件为:(1) 曾任著名大学教授,最近五年内有著作发表,在学术上有崇高地位,为国际所推崇者。(2) 在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在应用科学或技术上有特殊成就者。(3) 具有特殊技术与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者。为审查资格,“国科会”还专门延聘了岛内外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下设生命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三个小组。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科会”副主任王松茂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