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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的办法。2002年4月5日,国家海洋局以国海发[2002] 5号发布了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自2002年5月1日生效。共26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 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 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 倾倒区项目;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项目用海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上报工作。不论是否同意批准该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 (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建议批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 后,应当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不能按期办理的,批准通知书无效,由审核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批准行为。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家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 《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 (或授权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 《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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