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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商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商法hǎi shāng fǎзакóн о морскóй торгóвле;морскóе торгóвое прво

海商法maritime law

又称“海事法”或“船运法”,调整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的总称。海商法主要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由于现代各国对渔业和海洋资源开发都另有专门法律加以调整,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海上碰撞、污染、救助及保险等。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大体上有3类:第一类是有关海上运输组织和管理的规定,如船舶航行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船舶国籍和航行权、船舶文书等;船员的资格、任免、劳动条件、职务规则(包括船长的职责)等;港航管理、强制引航和国际海上运输管理等。第二类是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合同,这是海商法的主体部分。有的合同直接规定有关海上运输事项,有的则规定为海上运输服务事项。第三类是有关海上损害赔偿的,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规范,如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水油污、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船舶优先请求权、海事争议的程序和时效等。海商法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但它的国际性很强。在国际航线上航行的远洋商船,势必要涉及到许多国家的海事法规和国际法。不同国家的海事立法在法律适用上常会导致法律冲突。各国海商法多允许在海运合同中订立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规定。各航运国家还签订国际公约、双边协定或参照国际习惯做法,以求与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基本上趋于一致,以减少法律冲突。各国海商法规不易臻于统一只能在外贸、海运、保险方面通过国际公约减少法律冲突。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在这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

海商法

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民法为基础的国内法。调整范围:(1)海上运输的组织与管理关系,包括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长、船员资格的取得、法律地位及职责。(2) 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包括海上货运、客运以及船舶租赁、船舶拖带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损害赔偿关系,包括船舶碰撞、海上油污、海上保险、共同海损以及海上救助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 海事争议及其处理的程序。

海商法

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规总称。以有关海上运输法规为主体,包括运输的组织和管理的法规、赔偿运输过程中的损害以及海事纠纷处理的法规等。早在公元前9世纪就形成了习惯法。19世纪后半叶,特别是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897年成立后,海商法获得了重大发展,制定了许多有关国际公约。新中国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海商法,直至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15章,共287条,是中国条文最多、内容最广的海洋经济法典。

海商法

调整因海上和与海相通的水域中的船舶及其航运贸易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船舶所有权及其登记管理、船员的权利义务及其管理、客货运输、船舶租赁、船舶碰撞和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水污染等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或特别民事法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属交通运输法或经济法。我国的海商法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和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规则构成。

海商法

海商法

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对船舶在航行、营运中管理的法规的总称。海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国内法,有的国家将其列入商法典中,有的国家则单独颁布海商法典。海商法的调整事项包括: 船舶登记、国籍、所有权、船舶证书、买卖与抵押、取得与丧失; 船长、船员资格的取得、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客货运输合同关系; 船舶租赁关系; 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赔偿及其他关系;船舶拖带关系; 海上救助、海上保险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范围与限额; 海事争议的处理及程序。海商法对刺激与保护海上运输、促进对外贸易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海商法正在草拟中。

☚ 海洋法公约   海上保险 ☛

海商法Maritime Law

指有关船舶和航运事项的法律规则总体。由于海运和海上商业的复杂性,海商法同其他国际法律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在某些方面,它是一种国际法,一国的法院遇有疑难时,常从别的国家的实践中寻求指导;而同时,在理论尚不十分清楚的实践过程中,海商法则多以长期确定的传统为基础。所以现在各国实际实施的都是自己的海商法,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海商法。监督海商法实施的主要组织,是由若干国家的海商法协会组成的国际海事委员。研究建立统一的海商法,并对其实施进行统一监督,已成为越来越强的客观要求和趋势。海商法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留置权,即对违约、伤害、损坏等,都可以提出留置权的申请(起诉),都有要求将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品的权利;有限责任,即在大多数情况下,允许船主将责任只限于船舶的价值;海上碰撞,即造成碰撞的船舶只有在碰撞是由其过失、故意或差错引起的,才对被撞船的损害负责;海上救助,即当由于海上救助而使船上财产免于在海上损失或损坏时,救助者有权获得报酬,其数额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多种因素;海上保险,即船主为当自己船舶遭受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船舶保险。

海商法

海上运输中调整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凡以“商船法”、“海上货物运输法”等为名称的法规均属之。海商法始于古代,最早是罗得海法,中世纪有康索拉托海法、阿勒仑海法,威斯卑海法,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制订了海商条例,1804年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是海商法。英国在1854年颁布了海商法,美国在1936年颁布了海商法。旧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颁布海商法。随着海上贸易事业发展,海商法逐渐脱离商法和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一般包括: 船舶登记、国籍、所有权、船舶证书、船舶买卖和抵押; 船长及船员的资格、地位、职责;货物运输合同及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船舶租赁关系; 船舶拖带关系; 船舶碰撞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及其他关系; 因救助船舶而发生的报酬及其他关系; 共同海损及其理算; 船主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保险; 争议及其解决的程序。海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国内法,但海上运输中的主要部分是国际运输,从而海商法又承担了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又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所以海商法是国内法兼有国际私法性质的法律。

海商法

海商法

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采取民商分立法制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多把海商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编入商法典。我国和一些采取民商合一法制的国家,把海商法列为民法的内容,视之为民法的特别法。由于现代海上航运带来大量涉外因素,海商法又因此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海商法的内容包括: (1) 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依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有提单关系、租船合同关系、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等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拖带合同关系、救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等。(2)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非依合同成立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因海上风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海上碰撞、海上油污、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等。(3)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登记、船籍制度、船长职责、沿海运输管理、船舶试航、船级检验、引航制度以及有关船员配备等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制度。(4)船舶物权关系,有关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请求权等制度。从海商法的渊源来看,既包括各国有关国内法,又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调整海运及有关船舶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

☚ 蒙特利尔协议   汉堡规则 ☛
海商法

海商法Maritime Law

也可称之为the Law of Admiralty。根据词的文义,海商就是指人们在海上进行的商业行为;而人们在海上进行商业活动以航海运输为主,因而,简单地讲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航运和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某些非商业行为,如船舶碰撞等与海上航运的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而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已超出了单纯商事活动的范畴,广义地不仅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的规定,而且还包括有关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船舶的管理、船员和船主及水域的规定。海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国内法。但由于没有哪一国家的海商法是专门适用于国内水域和国内船舶的,海商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涉外或国际性质,因而海商法的法律渊源应当包括调整海上运输各方面法律关系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上运输主要是国际运输,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各国海商法有着较大的影响,《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74安特卫普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航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等为海上航运确立了一个共同的行动准则,实现海商法的全球统一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际海商惯例 ☛
海商法

海商法

调整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在航行和运输中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国内法,但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又兼有国际法的性质。该法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海商法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
❶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
❷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
❸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
❹海上救助、共同海损;
❺海水污染;
❻海上钻探;
❼海上保险等。有关海商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❶1966年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❷1969年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❸1976年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❹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载运公约》;
❺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我国曾陆续颁布若干海商法法规,如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特别是在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是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交通法制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进入一个新阶段。我国海商法共分15章278条。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实践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参照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用、海上拖航、海难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事赔偿、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作出了规定,是一部比较完备、比较全面、比较具体、便于操作的海商法典。其主要原则和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 海洋法   海事仲裁 ☛
海商法

海商法

调整基于船舶与海上运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海商包括国内沿海贸易和国际远洋运输。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发展起来的,古罗马时代就出现了调整有关船主与货主关系的惯例,为后世海商法的雏形。1681年法国制订了欧洲第一个综合性的海商法典 《海事条例》。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各国纷纷制订自己的海商法。1910年清政府草拟了海商法,未实施;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海商法》。1949年以来,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海商法规,其中主要有: 1979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198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2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主要由船舶规则和海上运输规则两大部分组成。船舶方面的规则主要有: 船舶、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买卖与抵押、扣押、船员职权、国家对船舶的管辖权; 海上运输规则有: 海上运输合同、提单、租船合同、海上旅客运输、船舶拖带、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难救助及海上油污规则等。海商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910年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1924年 《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10年 《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8年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69年 《国际防止公海油污损害公约》,1976年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等等。

☚ 劳动保护法规   单独海损 ☛

海商法

maritime law

海商法

Maritime Law(调整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特别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

用于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专门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公布,1931年1月1日开始施行。1962年7月25日台湾国民党当局重新修正公布。全文共194条,分为10章,除在第1章通则中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外,还就海上运输中的船舶、船长与海员的资格及职责、货物运送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船舶碰撞引起的法律责任与诉讼管辖、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及其理算、海上保险等主要内容设专章做了规定。

海商法

海商法

1929年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共8章174条。8章内容为: 通则、船舶、海员、运送契约、船舶碰撞、救助及捞救、共同海损及海上保险。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海上损失及保险;船舶航运及管理等。

☚ 海峡两岸和平促进会   资州起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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