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市场半税物资的管理国家对特区进口供应区内市场销售的物资、商品(不含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商品)给予半税优惠,即在国务院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汇额度内,海关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超出额度部分照章征税。各特区市场半税物资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批准的用汇额度计划,分配给特区内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组织进口,并在《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审批证》上注明“额度内进口半税物资”字样和审批专用章,海关凭以减半征税。进口的市场半税物资中不包括烟、酒。针对部分特区进口个别消费品数量过大的情况,为加强管理,从1990年起对半税市场物资中第4类的食用植物油,第5类的化妆品,第8类的彩色相纸和彩色胶卷等四种商品增列了子目,实行单项额度限制。实行单项额度限制的商品,根据进口情况和有关政策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经济特区进口的市场半税物资是国家为照顾本特区的需要而给予的特殊优惠,为此,进口市场半税物资不准销往内地,也不能在其它特区间调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