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由海关审核申报后,查验放行货物,同时办理相应的纳税手续和其他海关手续。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享受进出口货物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调阅有关帐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有关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开发区内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有关物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只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擅自转让、销售、租赁区外。区内企业如需将进口的料件运往开发区外加工,应凭开发区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加工合同到海关登记,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加工后的成品,应按合同规定限期运回开发区,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的1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开发区以外的进口货物临时运往开发区使用时,应向海关申报,有关货物退回内地时,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可准予退回;未向海关申报的,有关货物退运内地时,按开发区进口货物运往内地的规定办理。对违反海关对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监管规定的,由海关按《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