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事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事法院(1)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在沿海部分港口城市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根据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而建立,分设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海口、厦门等沿海城市。各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受理中国公民、企业、组织之间,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之间,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与中国公民、中国企业和组织之间依法应由中国管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海事案件主要有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海上的港口设施、海水污染、海运和海上作业设施影响船舶航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案件和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海商案件主要有海上货运、客运、船舶租赁、代理、修理合同纠纷、海上保险、救助、拖航、打捞、共同海损、海口作业和理货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等纠纷。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事法院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审判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规定。(2)英文Admiralty Court的意译。英国高等法院御座法庭内的一个专门法院,由海事高等法院演变而来。负责审理原先由高等法院审理的继承、离婚案件和海事法庭审理的海事和海上捕获案件。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某些伤害人身或财产的案件以及船舶沉没无物可供扣押时,实行对人之诉的管辖;同时还对发生纠纷的船舶实行对物之诉,即法院根据原告请求扣押诉讼标的的船舶,以拍卖船舶所得或以船舶收益作为抵偿原告诉讼请求的审理程序。这种对物之诉是海事法院特殊的审理程序。 海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专门审理海事案件、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设立。设于沿海港口城市,管辖区域不受陆地行政区划的限制。我国的海域、海上岛屿和沿海港口,分别划归设在几个主要港口城市的海事法院管辖。目前我国设置的海事法院有:广州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等。海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自己管辖区域的港口设立派出法庭,以便就地及时审理案件,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事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事法院的具体收案范围在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作了暂时规定。198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根据有关法律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重新详细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具体收案范围。根据该规定,我国海事法院主要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等。198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将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了调整,但同时规定收案范围不变。 海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之一。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根据198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中国已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和武汉等市设立海事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内设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管辖第一审海事和海商案件。其收案范围是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4) 海事执行案件。(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根据中国海域及港口分布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陆地行政区划的限制。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并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案件。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各国海事审判机构不同。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内设海事法庭,美国有联邦海关法院,日本有海难审判庭。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maritime court受理海事、海商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如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和其他海事、海商相关案件。中国从1984年11月24日起在广州、海口、厦门、上海、青岛、大连、武汉、宁波、天津等全国主要港口设立了海事法院,受理各自辖区内的上述各类案件。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对其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 中朝鸭绿江、图门江航运合作委员会 中国船东协会 ☛ 海事法院设立在沿海港口城市;担负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任务的,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接受、审理和判决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的法院。英国海事法院是高等法院御座法庭内的一个专门法院,由海事高等法院演变而来。我国原来没有设立海事法院,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需要,为了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11月14日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11月28日作出决定,先后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厦门和海口设立了海事法院。受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前者受理非合同之诉,如船舶碰撞案件;后者受理合同之诉,如有关提单、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上诉法院为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 海事事故 海事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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