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上事故纠纷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上事故纠纷是指因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财产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丧亡的纠纷。海损事故包括:触礁、触岸或搁浅;碰撞或浪损; 失火或爆炸; 影响适航性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和灭失; 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水上或水下建筑物、设备的损害; 沉没或失踪; 以及其他事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当在进入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机关送交海损事故报告书。涉及外国籍船舶的海损事故,有关当事人可以在十五天以内,经过双方协议提请中国港口的港务监督机关裁决,或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中国法院起诉 (并将协议仲裁或起诉的情况报告港务监督机关) 。这三种解决方法,只能任选一种,不得交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外国当事人应当委托中国的诉讼代理人,即中国律师。人民法院审理海损事故涉外案件,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货损引起的赔偿纠纷,港务监督机关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经过调查研究,作出货损赔偿裁定书。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经救助后,引起救助费用的争议,港务监督机关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协议,经过调查研究,应作出救助及报酬费用的决定书。港务监督机关,对于涉及外国籍船舶有赔偿责任争议的海损事故,可以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要求,责成发生海损事故的船舶方面提供担保,在提供担保之前,不准该船舶离开港口。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有权责令被告人提供担保,如果拒绝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其船舶和财产。对被扣留的船舶和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同意有关方面申请变卖的请求,并命令将出售的款项,在偿付船舶和财产被扣留期间的费用后,全部存入银行。港务监督机关在接到海损事故报告书后,在对海损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联系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结论。对海损事故结论,有关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再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十五天以内,说明理由,提出证据,提请当地港务监督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复查,并作出最后结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港务监督机关海损事故结论后,没有提请复查的,应按结论执行;提请复查的,在复查结论未作出之前,原结论仍然有效,但可以延期执行。复查结论作出后,应按复查结论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按结论执行时,其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处理。船舶和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一般由被诉船舶最终到达地,或者被诉船舶登记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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