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盘亏处理“流动资产盘盈处理”的对称。在我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流动资产清查发现的盘亏情况进行的处理。这主要包括:(1) 对材料在采购过程中的损失、库存物资商品定额内的短缺及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经批准,在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分别列入有关成本项目;对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在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经批准,列入营业外支出项目。(2) 对库存商品由于价格调整发生的损失,一律按规定列入成本。(3) 对积压物资削价的损失,经批准,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项目。(4) 对坏账损失,在取得有关单位的书面说明后,经主管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5) 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经审批和审核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不够冲销的资本金,报清产核资机构备案。(6) 对企业库存产品的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部分的损失,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