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借款合同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1908年1月13日),由清政府外务部署右侍郎梁敦彦与英、德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共二十四款。宣统二年(1910),又由清政府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与英、德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二十三款。两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借款总额九百八十万英镑,九折实付,年息五厘,分三十年还清;以本铁路收入及直、鲁、皖、江宁(今南京)、淮安关厘金担保;用英、德各一人为总工程师;将来本铁路支线如用外资,英、德有优先借款权等。英、德据合同长期控制津浦铁路,进而加强在华北的侵略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