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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公订。载光绪《浏东洞溪书院志》卷上。凡8条。《章程》规定生童皆有膏火,正课月发米3斗、钱600文,副课米3斗,然皆须交火食钱、杂费。又规定,所有生童上学时每人交钱100文,给书办、院长随丁及堂伕、门伕、斋伕,按6:2:2比例分配; 住斋生徒每人每天交米1升、油盐、小菜、火钱20文,客人每餐“帮钱”20文。还规定,散馆时凡住斋者皆交钱100文给斋夫,以作“洗衣服事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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