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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洗用旧邮票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洗用旧邮票案

洗用旧邮票案

此案发生于1921年12月。福建省福州市内胜发茶行铺伙刘善谋,在福州上杭街邮务支局交寄天津快信一封,粘贴洗过的三分邮票四枚,当即由管理局一面将原信件扣留,并且令寄件人取保;一面函请福建政务厅陈明省长,令闽侯地方检察厅起诉。闽侯地方审判厅按照《邮政条例》第二十八条变造邮票罪处断。不久由该地审厅减刑判处刘某拘留十日。其理由据检察厅声称:洗用旧邮票,前奉大理院六年统字第六百四十号解释:此等犯罪,情节轻微者,可依刑律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五十四条减轻。且此项刑律总则的效力,不仅及于刑律分则各条,并且对于其他法令凡定有刑名的,也同样适用。因此虽然大理院解释例在前,《邮政条例》公布在后,但大理院前项的解释实未因此而失效。予以减等,并无不合法律。福建邮政局长对地审厅的判决和闽侯检察厅的解释均有不服,于是给邮政总局去信,请求救济。总局查大理院在《邮政条例》公布以前所发的解释例,究竟能否有效,是属于法律问题,不敢擅自解释。只是认为洗用旧邮票仅科以十日拘役,处治未免太轻,不足以昭示警告。一经风传,狡黠之徒将不惜以身试法,邮政事业将会深受其害。于是写信给交通部,请交通部咨请大理院取销前项解释,使将来遇有此种情形,专按《邮政条例》科断,以重邮政之处。交通部接到邮政总局的来函后,也申述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次胜发茶行铺伙刘善谋洗用旧邮票,审厅遵照大理院六年统字第六百四十号解释,依刑律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五十四条减刑,判决虽无不合,但上项刑律,对于其他法令凡定有刑名的,是否应相对的适用,不无疑义。该总局呈请取销前项解释例,是欲尊重《邮政条例》,并希图足警将来起见,似乎可以照准。此案还需大理院明断。大理院给交通部回信说:“邮票本属有价证券的一种,洗用旧邮票,就是行使伪造的有价证券,刑律上早有治罪的专条。《邮政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此点,不过是明确地予以揭出,于刑律本条并无出入,不生应否适用刑律总则的问题。至于统字第六百四十号解释,原来是谓:‘洗用邮票之情轻者,可以依刑律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五十四条减轻。”各该条各有一定的减轻条件,而且是可以予以减等,并非必须减轻。谓因解释例以致轻纵,均有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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