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泰王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泰王国宪法1978年12月22日,国家立法议会主席哈磷·宏沙功空军上将奉谕颁布实施,共12章206条。主要内容:君主立宪为基本原则;泰国是以国王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国家,主权来自全国人民,国王依据宪法条文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权力;泰国人民不论其出身、民族或信仰何种宗教,同样受本宪法保障;每个公民有宗教信仰、居住和人身自由,有集会、结社和通信自由,有言论、写作、出版和发行自由;任何人皆有维护宗教、国王和民主政治制度,捍卫祖国、服兵役、遵守法纪和纳税等义务;国会由上议院和人民代表院(又称下议院)组成;上议员由总理提名,国王任命,任期6年;下议员由民选产生,任期4年;上、下议院议员是当然的泰国人民代表,一切重要议案须经国会讨论,投票表决;总理由国会推选,国王任命;司法委员会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不受政府管辖,有权就法官的任命、提拔、调动和罢免等事项直接向国王提出建议;在国会审议国家重要法案时,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同选举产生的下议院议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修改宪法的动议必须由内阁或不少于下院议员总数1/3的议员提出;修宪草案由国会三读审查,经两院议员过半数票同意,由总理呈奏国王签署后施行;任何条例草案,如国王不同意或退还国会,或超过90天不退还,国会必须考虑重新草拟新的条例;若国会两院全体议员的1/3以上通过决议,坚持原议,则由总理再次将此条例呈交国王;如国王未签署,或在30天内未退还,总理可以宣布为正式法律施行。 泰王国宪法1932年6月24日泰国的却克里王朝被推翻,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同年6月27日颁布临时宪法,规定国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执政的人民党执行委员会行使。1932年12月10日通过新宪法,其后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经历7次修改,至1968年6月20日公布了第8次修改后的宪法。现行宪法公布于1978年12月,共12章206条。采取君主立宪政体,实行三权分立,设国会、内阁、王室和法院。国会为立法机关,由上、下两议院组成,上议院议员由内阁总理提名,国王任命,下议院议员由大选产生。王室由国王及其下属机构组成,国王是国家元首,但无实权,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权力。内阁为行政机关,总理由国会推选,国王任命。司法委员会为最高司法机关,不受政府领导,有权直接向国王提议法官任免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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