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文官委员会泰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具有立法性与执法性两种职能,其主要权限是:(1)依据文官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各种法规;(2)制定考选法规及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具体程序;(3)规定考试经费标准;(4)保管公务人员的档案;(5)裁决行政案件;(6)监督在国外留学的现职公务人员,酌情奖惩;(7)审查各机关呈送国务总理人事报告。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另有委员12—15人。由国务总理、副总理兼任主席、副主席,委员必须是现任或曾担任过局长以上职务或与之相当级别职务的政府官员(包括军官),必须对政府工作的原则有丰富的经验。他们不得是政务类官员,立法机构的官员或政党官员。该委员会的委员由国王任命,任期二年,都不是“专职”委员,只是非经常性地开一次工作会议。文官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办公厅附属于总理办公室,并直接向总理汇报工作。办公厅设秘书长1人,主持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2人协助工作。委员会在泰国中央政府的各部委、厅局以及各省都设有分会,文官委员会分会分别是部长、局长和省长在推行公务员法方面的咨询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