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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泰国文官任用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泰国文官任用条例

泰国文官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条例于一九五四年颁布施行。经一九五六年和一九五九年先后两次的修改和补充,使其得到进一步完善。条例规定,除司法人员外,凡在政府部门服务,领取国家报酬的一切被任用人员,均属公务员,其中包括阁员、部门首长以及警察人员等。除政务官、专业外交人员和特种公务人员外,普通公务人员分为第一、二、三、四和特等五个职等,特等为最高等级职位,第四等级为最低。第三、四职等的职位,由国家文官委员会根据各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公开考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文官委员会审查,或部门首长会议通过,方可不经考试,而被直接任命为普通公务人员。条例还对人事行政机构的设置、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奖惩、培训、退休以及纪律等作出规定。泰国文官任用条例确立了泰国现行文官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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