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
是指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使用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在世界上不论注册原则的国家,还是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均主张在注册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若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可撤消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必须说明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不限于使用在作为商品的载体上,可以延伸到与推售商品有关的活动中。此外,若一个商标在多种商品上注册,在其中一项商品上使用,即为该注册商标也已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具有公开性,必须按注册商标的本来面目进行,不得任意变更使用。二是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并不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被许可人只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按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另备副本交送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