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法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经

 《法经》由李悝制定。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任用李悝为相(另一种说法是“为师”),实行变法。这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最早的一次。李悝的一项重要成就就是在整理各诸侯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首篇是盗法,指侵犯公私财产。次篇是贼法,指政治上犯罪和对人身的侵犯,包括杀伤之类。《晋书·刑法志》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意思是君王的统治首要任务是惩办这两方面的犯罪,看来李悝的编排次序是有特殊意义的。第三篇是网法(囚法),第四篇是捕法,即审判和捕捉罪犯的法律。第五篇是杂法,指其他罪行的规定。第六篇是具法,指减刑或加刑的规定。六篇内容,以刑法和刑事诉讼为主。《法经》不仅大体上确立了封建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而且也建立了初具规模的封建法律体系,它把先秦早期法家倡导的刑无等级和重刑轻罪的思想贯彻在法律规定的各个方面,为封建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和最初经验,秦律和九章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就其法典的实质而言,是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剥削、压迫和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

法经

战国时魏文侯相李悝编纂的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当时各诸侯国法律的综合。分《盗法》、《贼法》、《囚 (网) 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前四篇是惩办盗、贼和加以“囚”、“捕”的法律。《杂法》是处罚除盗、贼以外的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逾制等犯罚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加刑和减刑的法律,近似现代的刑法总则。《法经》为秦汉所继承。原文已佚,《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仅存其各篇目。明董说《七国考》引有汉代桓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论述,较为详细,可参阅。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上古典 > 法經
法經  fǎjīng

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统的成文法典。戰國初李悝所纂。李悝爲魏文侯師(一説相),其集諸國刑典,著《法經》。李悝以爲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賊,故其律始於《盗》、《賊》;盗賊須劾捕,故又著《網(囚)》、《捕》二篇;又將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合爲《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凡六篇,皆爲罪名之制。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云:悝造《法經》六篇: 一《盗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法經》撰成,秦等各諸侯國多以爲立法藍本,秦漢舊律,其文即起於其典。書今不傳。明·董説《七國考》卷十二載有漢·桓譚《新論》所引《法經》佚文,然真僞尚待考實。參閲《晉書·刑法志》。

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刑法典。约公元前407年,战国魏文侯相李悝,在推行变法和巩固变法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原典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载:“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窬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盗法,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贼法,防止叛逆、杀伤,保护地主阶级人身安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律;捕法和囚法对盗贼追捕、囚禁、惩处的法律;杂法惩治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类似现代的刑法总则。此外,在《唐律疏议》中存其篇目,桓谭《新论》中有片断记载。作为第一部封建阶级的成文法典,对封建法律的发展产生过深远影响。

法经

❶书名。战国时魏文侯相李悝编纂的法典。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 (公元前407年)编成,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分:盗法、贼法、囚 (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将盗法、贼法列于六篇之首。盗贼需逮捕囚禁,所以囚法、捕法主要是用以惩办盗贼的法律。杂法是对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逾制的惩处。具法是关于刑罚的加重和减轻的法律,类似后世的刑法总则。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中都仅保存了它的篇目。东汉人桓谭所著新论中有《法经》的片断记载。清代黄奭《汉学堂丛书》中所辑《法经》则系伪书。《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典的蓝本。
❷北周宣帝时所制定的法典名称,其内容无可考。

《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1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为战国时魏文侯相李悝(?~约公元前395)编纂,约成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全书共6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原文早已失传。

法经

063 法经

战国时魏相李悝编纂的法典。为中国首部封建法典。已佚。《晋书·刑法志》:“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 ‘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议》亦存其篇目,桓谭《新论》中有片断记载。其“盗”指对财产的侵犯;“贼”指侵犯人身;“捕”为逮捕; “囚”为断狱;杂法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 具法是规定刑罚加减的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包含在内,是以刑法为主的诸法合体的法典。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深远。

☚ 法典   秦律 ☛
法经

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初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在魏国实行变法。李悝不仅在经济、政治方面实行改革,而且在法律方面,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的经验,集其大成,编纂了 《法经》,约在周威烈王十九年 (前407年) 颁行。据 《晋书·刑法志》 和 《唐律疏议》 载,《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 (网)法、捕法、杂法和具法。该法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它的指导思想,故其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盗、贼须举劾、逮捕,故著囚(网)法与捕法,作为惩治盗贼的法律;杂法是处罚盗、贼之外的,如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逾制等犯罪行为的法律;具法则是在适用刑罚时,关于加重或减轻的法律。《法经》六篇不仅包括有关犯罪、刑罚及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而且还包含了一部分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业已形成一部具有刑法典性质的法律文献。商鞅变法时,商鞅在秦国传授法经,改“法”为“律”。秦律及汉律皆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书已佚,部分内容存于西汉桓谭所著《新论》之中。《新论》在南宋时也已散佚。明代董说著《七国考》一书,曾引《新论》中的有关 《法经》 的内容,是否可信,尚未有定论。

☚ 吕刑   秦律 ☛

法经

❶战国时魏文侯相李悝编撰的刑法著作(一说为刑法典)。约成于周威烈王五十九年(公元前407年)。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分盗法、贼法、囚(一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原文失传。汉桓谭《新论》、《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中都有记载。《汉书·艺文志》有李子32篇,列法家之首,原注以为李悝所撰,但无《法经》之名。清代黄奭《汉学堂丛书》中所撰《法经》通说为伪书。
❷北周宣帝时所制定的法典,已失传,内容无可考。

法经

战国时李悝编纂的法典。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该书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编成。原文已佚,清代黄奭《汉学堂丛书》所辑系伪书。

法经

战国时魏国李悝编纂的法典。李悝任魏文侯相,集诸侯之刑典,著《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6 15: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