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纪检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纪检察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等重大反革命行为、渎职犯罪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分为特种法纪检察和普通法纪检察。其任务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律的统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有关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纪检察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法纪检察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之一。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的监督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包括:(1)特殊的法纪检察。即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实行检察。(2)普通的法纪检察。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案件实行检察。至于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尚未触犯刑法的案件,由党和政府的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不在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之列。 法纪检察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渎职犯罪行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处理的活动。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检察署就开始对法纪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工作。1958—1961年,法纪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止。1962—1966年恢复。1967—1977年,法纪检察被迫中断。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法纪检察处、科。检察机关管辖侦查的法纪犯罪案有40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渎职犯罪案件等33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7种。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我国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纪检察的对象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或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渎职行为的人员。对于法纪检察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起公诉,并在人民法院开庭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对被告人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或者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 《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凡是违反党纪、政纪但未触犯刑法的,应当将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法律审 法定证据 ☛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权、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权”、渎职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法纪检察查办的案件主要是: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等41种案件。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是反腐败斗争的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自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立案查处法纪检察案件2 406件,其中 “侵权”案约占59.3%, 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约占40. 9%, 提起公诉1 442人。 ☚ 刑事检察 监所检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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