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社会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研究对象包括两方面:法律现象的社会根源,研究法律现象怎样随着社会现象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现象的社会效果,研究社会现象怎样随着法律现象的变化而变化。它可分为理论法社会学和经验法社会学。理论法社会学以某种社会哲学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理论为基础。当代西方理论法社会学包括不同的流派,如功能主义理论、冲突理论、互动理论等等。经验法社会学将社会学的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方法以及统计学方法运用到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相关分析中,把社会现象作为自变量,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法律现象作为因变量,或者把法律现象作为自变量,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社会现象作为因变量。法社会学包括许多分支,如犯罪社会学,离婚法社会学、诉讼法社会学、法律职业社会学等。法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共同的研究课题,但二者的研究角度有所差异,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将社会学家所从事的研究称为法社会学(sociologicallaw或le-gal sociologg),视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而将法学家所从事的研究称为社会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或so-cio—legal study),视为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用实证方法对法律在社会中的形成、结构、功能、运行机制及其实现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学科。起源和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19世纪后半期,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结构性的变化,各种利益重新组合,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和变化,引起法律体系的变化和法律运行、实现的变化,促使了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从各自不同角度对法和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其中代表人物有:法国学者孔德,杜尔克姆;英国学者斯宾塞;德国学者耶林,柯勒,韦伯;奥地利学者埃利希。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社会学在美国盛行。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官霍姆斯、卡度左,法学家庞德等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社会学在西方各国盛行,在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开始受到重视。法社会学的体系庞杂,观点繁多,其学科共同点在于:在研究方法上,都注重实证方法,强调经验; 在研究对象方面,都主张超越法典上的规则,去研究行动中的法,研究社会中实际运行的法,特别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社会学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强调并注重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其研究的根本方法,在此指导之下采用各种具体方法进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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