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连续性❶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应与原来的法律、法规保持连续贯通。一般说在没有新的法规出现以前,不得随意终止原有法规的效力。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在未经修改、废止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前,不应因主管人员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转移而转移。 ❷新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原有同类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上应保持一定程度的承继和衔接关系。 法的连续性指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新旧法之间的承续关系。主要有三层含义:1.法不能随意中断,在新法未制定前,原有的法不应随便中止生效;2.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法时,应在原有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法或制定新法;3.法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能受领导者个人意志或感情的支配和影响。是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的重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