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调整职能法对社会关系的形成、变更的指导和组织作用。目的是使社会关系处于一定的组织状态,以满足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是法的专门职能之一。分为静态调整职能和动态调整职能两类。静态调整职能,是法反映和确认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使这些社会关系系统化、定型化的作用。如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制度等,体现了法的静态调整职能。法的动态调整职能,是法反映社会关系的运动,对社会关系的运动所起的组织作用。如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制度、民法中的债权制度等,体现了这种职能。法的静态调整职能和动态调整是紧密联系的,共同起着组织社会关系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