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规律性法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法与社会各种现象之间客观的、根本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决定法的本质、作用和特征。法的规律性与其他客观事物的规律性一样,是客观的,不由人的意志改变或废除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只有顺应这种客观规律,才能使法有效地发挥社会作用; 违背法的规律性,就会限制法的作用的发挥,甚至给社会带来损害。法的规律性属于社会规律性,有两个特点:(1)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以进行量的测定;(2) 由于法具有社会政治方面和专门法律方面的内容,法的规律性也表现在这两个方面。从法的产生、存在、作用等方面看,法的规律性有两大类: 一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即起源上的联系; 二是法的存在和发挥职能的规律性,即结构和职能上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