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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原则之一。意即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制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可以溯源到奴隶制社会。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就曾提出过“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朴素的平等法律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有关论述中也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才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立下来。最早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文件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91年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遂成为一项宪法原则。此后,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就有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但在极左思潮的干扰下,这一规定被1975年和1978年宪法所取消。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不可缺的基本原则。因此,1982年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了这一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其他重要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为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实施,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古希腊就有人提出,资产阶级以这一口号作为反封建的革命斗争的一个思想武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确认了这一口号的精神,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了明确表述和确认。从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对于资产阶级最终摧毁封建特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但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人们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资本特权的存在,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原则才能得到真实的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平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以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论为理论前提,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以此反对封建专制法律制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纷纷在宪法中确立了这一法律与道德的原则,美国《独立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是生而平等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权利是不可侵犯的。”1787年美国宪法正式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为宪法原则。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91年《法国宪法》把它作为《序言》列入宪法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等级与特权的直接否定,在人类法律制度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这个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就是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其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掩盖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经济与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并用这种不平等代替旧的封建特权,这个原则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中所体现的平等原则是真实的,能实现的。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保障其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的平等,还体现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等明确规定: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falu mianqian renren ping deng

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规定:“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均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1789年8月27日,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施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法律上确认一切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在动员人民群众,摧毁封建等级特权方面具有进步意义。但在资本主义社会,此口号又有其阶级局限性。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2年新宪法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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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并保护全体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口号,后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确立为一项法制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因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实际上掩盖着人们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平等原则,才具有真实性。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卢梭主张“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并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此后,这一原则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讲,所有公民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并要尽各种法定义务,并不因其职务、性别、民族、年龄等的区别而有所不同。从国家的角度讲,法律对任何人都均等适用,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要注意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人人平等并非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而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法律规定内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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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法律作为同一准绳适用于全体公民,使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一个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实施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这一口号成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个原则,几乎在各国资产阶级宪法中都有不同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上,有过进步的意义。但资产阶级把这一原则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用以掩盖人们实际存在着的经济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有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具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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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通常指法律上规定和保护人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平等,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平等,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口号。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就提出了初步的天赋人权学说,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针对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和神权,系统地创立了天赋人权说,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奠定了理论基础。1787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正式确认“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91年《法国宪法》引此为《序言》。随后在英、美等国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资产阶级利用这一口号动员人民群众,摧毁封建等级特权,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它有阶级的局限性。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产阶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掩盖着经济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列宁指出:“消灭阶级,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列宁全集》第2卷第71页)只有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名副其实地实现。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制定了其他各种法律把人民通过革命斗争所争得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确认下来,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对任何人都不得歧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明确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就是指无论被控告者社会政治地位、社会成分和政治历史有什么不同,无论被控告者是否犯罪或是否属于敌我矛盾,在应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我国的法律反映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们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任何人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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