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行为的效力。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称为有溯及力; 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不适用的,称为无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 从新原则。新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不论新旧法的刑罚轻重,一律按新法处理。(2)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过去未经审判的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不论新旧法的刑罚轻重,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旧法处理。(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4)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溯及力指新的法律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参见“法律时间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