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律控制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律控制论把控制论的原理和方法应用到法律研究中,而形成的一门法学学科。美国数学家、控制论创始人N.维纳著《控制论》(1948年出版)为研究各种系统中的控制过程提供了一般的方法。美国法学家R.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出版)、《法律的任务》(1944年出版)主要对社会为什么需要通过法律进行控制、为什么控制、怎样控制等问题做了回答,但未能揭示法律控制的本质,也未解决法律控制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技术问题。一般控制论所研究的是物质相互联系中一类特定的联系形式——控制与反馈。这类形式的联系在物质发展的高级形态——社会运动中也存在。所以利用控制论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这种社会运动的特殊形式,尽管有许多困难,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把控制论作为一种方法用来研究法律现象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存在着诱人的前景。 法律控制论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一种预防犯罪理论。指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人人平等地遵守法律才能预防犯罪。贝卡利亚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利只能属于立法者,法官不能制定法律,法律条文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对最高贵和最低贱的公民的刑罚,都应当是相同的; 要使富人和贵族害怕法律,对法律产生恐怖; 只有使宫殿和茅舍、使显贵的人和最贫困的人都有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才能堵塞走向为所欲为的一切道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洛克认为要用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定罪量刑,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依法办事,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才有个人的自由,才不会导致犯罪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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