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书俄;1832СвоА Законов俄罗斯帝国系统的封建法律汇编。沙皇尼古拉一世(1825——1855)即位后开始编撰,1832年完成,183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以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为基础,按照各法律部门的分类加以编撰,全书共分15卷,4200条。1-3卷规定了各国机关的权力和文牍程序;4-8卷规定了国家的义务、收入和财产方面的法律;9卷是身份法,规定了等级制度;10卷为民法;11—14卷规定了国家治安等方面的法律;15卷为刑法。法律全书颁行后,曾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一直是俄罗斯帝国适用的立法汇编,直至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才被废除。
法律全书亦称“法律大全”。有三种含义。 ❶法典编纂的最高形式。即在制定所有部门法典的基础上,将全部法典编纂到一起而形成的统一的法典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迄今为止,这样完善的法律全书尚无先例。 ❷一国全部或主要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汇编,包括法典和各种单行法规等。历史上一些国家曾在整理全部现行制定法文件的基础上编制过这种法律全书。如俄国1833年颁布的《法律全书》(又译“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还有一些国家,包括中国解放前的国民党政府也曾编定过由若干基本部门法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该书不是立法性文件,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所属部委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的一些解释性文件的汇编。全书分为宪法编、刑法编、刑事诉讼法编、民法编、民事诉讼法编、婚姻法编、经济法编、行政法编、行政诉讼法编和国际法编十个部分,囊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224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开出版发行的现行法律全书。 ❸亦称《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或《俄罗斯帝国法典》,是从俄国《1469年会典》到1825年法律、法令和判例的汇编。由沙皇尼古拉一世命大臣斯别兰斯基主持编制。首先于1825年整理出版了《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然后又在此基础上编纂完成了《法律全书》,并于1833年颁布,1835年实施。该全书按法律部门编列,共15卷,42000条。其内容包括根本法即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以及国家制度、郡制、各种行政条例、身份法以及民法和刑法。由于尼古拉一世断然拒绝将任何带有“自由主义”性质的新制度加入法典,因此该全书基本上是封建主义性质的。该全书作为俄罗斯帝国的现行法,一直适用到1917年。 法律全书又称“法律大全。”一国所有部门法法典的汇集。法典编纂的最高形式。是在所有的部门法都进行了法典编纂之后,再对这些法典进行的编纂。完善的法律全书实际上还未有过,人们往往把包容量较全的法规汇编称作法律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