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特别减轻“法定一般减轻”的对称。刑法分则或者其他特别刑法中规定的对于某些特定犯罪适用的减轻处罚。法定减轻处罚的一种。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划分的法定减轻处罚的一种类型。法定特别减轻与法定一般减轻不同。前者由刑法分则或其他特别刑法规定,适用于特定的犯罪。后者由刑法总则规定,适用于一切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法定特别减轻的规定。特别刑法中有法定特别减轻的规定,如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中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1) 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2)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