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定利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定利润是我国建筑安装产品价格构成的三大要素之一。它是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剩余劳动创价造的值,组成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三、工程结算时, (实际)法定利润=已完工程的预算成本×法定利润率 法定利润率,我国现行规定为2.5%;苏联为8%;匈牙利为13%。 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理论对苏联及我国的影响甚大,1959年我国开始取消法定利润,采用个别成本计价,实报实销。这种作法实际上将建筑业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偿地转移给了其他物质生产部门,从而使建筑产品的价格远远背离其价值,破坏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此,建筑企业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严重地阻碍了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及其生产力的发展。近年来,国家计委将技术装备费等项费用纳入法定利润,并更名为计划利润,其费率提高到7%,对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将施工管理费和远地施工增加费、计划利润等费率改为竞争性费率。这种政策性规定是否妥当,尚待探讨和实践检验。 法定利润 法定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率计算到建筑产品价格中的利润。建筑产品价格与预算成本之间的差额。我国从1953年开始至1958年曾规定建设单位按工程结算成本的2.5%向施工企业支付利润。1959年起取消。其理由是: 建筑产品计取利润,一方面财政增加基建投资,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利润又上缴财政,是“资金空转”。这是否认建筑产品的商品性和建筑企业的独立经济实体性的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反映。此时的建筑产品价格实际是预算成本。1967年开始,施工企业实行了实报实销的供给制,这时的建筑产品价格实际是个别成本。实践证明,这不利于施工企业经济核算,大大增加了工程成本,降低工程的经济效益。1973年恢复按预算成本计价。到1980年才又恢复法定利润,并规定按预算成本的2.5%计算。目前建筑产品价格构成中的利润水平虽然低,但施工企业还可以获得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施工利润。 ☚ 建筑材料预算价格 施工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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