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减免
根据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 《进出口税则》中订明的减免规定和免税货物而给予的关税减免。主要的法定减免规定有:《进出口税则》中的免税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样品和货样,但不包括每次总价在人民币50元以上的和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像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冼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进口物品; 因故退回的出口国货; 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装途程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品; 已申报但未实际出口的货物; 暂准进出口物品; 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