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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官的回避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官的回避

为了保证法官不因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关系而对其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影响,在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法官的回避以亲属回避为中心,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法官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的公务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参见[回避])。所谓特定关系是指法官本人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实践中主要包括: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是本案的证人或者曾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官本人应当主动提出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在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申请法官回避。被申请回避的法官,除案件需要采取措施外,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对决定不服的,也有权提出复议。法官进行公务回避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案件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法官的地区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

法官的回避

法官的回避

有下述情况发生时,任何法官均不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职权: (1) 法官本人为嫌犯或辅助人或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 (2) 法官本人现为或曾为嫌犯或辅助人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或现为或曾为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之人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又或现与或曾与上述之人中任一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 (3) 法官本人、其配偶或与其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为嫌犯、辅助人、具有正当性成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之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卑亲属、三亲等内的血亲、监护人、保佐人、收养人、被收养人或三亲等内的姻亲; (4) 法官本人曾以检察院代表、刑事警察机关、辩护人、辅助人律师、民事当事人律师或监定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程序; (5) 法官本人在诉讼程序中曾以或应以证人身份作证言。此外,如法官之间互为配偶、三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或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同一诉讼中行使职权。同时,任何法官均不得介入针对其所宣示的裁判或曾参与作出的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或再审程序。如法官曾主持过某一诉讼的预审辩论,亦不得介入该诉讼的审判程序。依据上述规定须回避的法官,须在卷宗内作出批示,立即宣告回避。检察院或嫌犯及参与诉讼程序的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任何状态,均可提出法官回避的申请,但必须附有一切证明资料,而被申请回避的法官,最迟应在5天内作出批示。须回避的法官所作的行为均属无效,除非所作出的行为对该诉讼程序裁判的公正性无造成任何损害时,才能保持其效力。对法官自认为必须回避的批示,不得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法官批示不承认必须回避,对该批示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如高等法院的法官被要求回避,则由该院有管辖权的分庭,在无该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参与下,就上诉作出裁判。该项上诉具有中止诉讼程序的效力。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如有依据证明某法官的公正无私难以信任或备受怀疑时,得申请拒却该法官介入该诉讼程序。该法官认为有上述情况时,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准许其自行回避。经批准被拒却或自行回避的法官,其在被拒却或自行回避前所作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裁判的公正造成损害时,方能将该等行为撤销。申请拒却及请求自行回避须在听证开始前,在上诉的评议会开会前或在预审辩论开始前提出。如果作为申请依据的事实发生在听证或预审辩论开始之后,或此时才被申请人知悉时,得在听证或预审辩论后提出,但仍须在作出判决或作出起诉或不起诉批示之前提出此项要求,否则不予受理。上述申请拒却或自行回避均应向高等法院有管辖权的分庭提出,并附同证明资料。如被申请者为高等法院分庭的法官时,该分庭得在无该被申请法官参与下作出裁判。被申请的法官亦须在5日内以书面表明立场,并同时附上证明资料。如申请因无理由被拒绝时,法院得判处申请人 (即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 缴付2000~8000澳门元罚款。被批准回避、被拒却或自行回避的法官,须立即将卷宗移送至依法应替代其位置的法官审理该案件。

☚ 刑事诉讼管辖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
000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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