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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国行政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国行政法院

正式创立于拿破仑执政时期。早在1790年的8月10日法令即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干涉行政事务,无权受理对行政权力的诉讼;1791年宪法明文规定:法庭不得干涉立法权的行使,干涉行政职务,不得对行政官吏因职务上的原因将其传唤到庭。拿破仑在1799年宪法最终确立了行政法院制度,规定“在执政的指挥下,设一参政院担任草拟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解决行政上所发生的“疑难事件”,参政院成为最高的行政法院。下级行政法院是各省设立的参事院。法官及院长由中央政府任命,无法官职称,任务是提供立法谘议,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裁决案件依据行政法院长期处理案件所积累的判例等规范,不适用民法典、刑法典。

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主要受理下级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行政法院设在巴黎,有成员140余人,由司法部长领导,内设五个处,而以诉讼处为最大。诉讼处下分11个组,每组三人。根据案情,诉讼通常由一个组或两个组联席处理,困难的问题由诉讼处正副处长、各组组长以及法三名共同审理,某些特殊案例则由诉讼处全体会议研究解决。行政法院吸收政府代表 (称“政府委员”)参与活动,其地位和作用类似参加普通法院诉讼活动的检察官。行政法院的下级司法机构为行政法庭。每庭由一名庭长和三名审判员组成。行政法院系统的特点是: (1) 成员不是法官而是行政官吏;(2)行政法院裁决案件,依据是由宪法、法规汇订成的行政法典和行政法院判例; (3)行政法院对行政措施所作的任何解释,不能影响法律的实施。行政法院不能干涉政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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