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著作权法法国现行的 《著作权法》是1957年颁布的,尚未修改过。法国版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主要表现在: (1) 版权的原始所有人只能是作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2) 承认对精神权利保护的全部内容。(3)承认对艺术作品版权的追续权的保护。除此之外,法国版权制度还有以下特点: (1) 法国是世界上较少的几个不承认“版权穷竭”原则的国家之一。但在欧共体成员国同法国的贸易交往中,法国却承认“穷竭”原则。(2) 法国把保护表演权放在很突出的位置。(3) 法国与联邦德国不同,它的版权可以转让,只是“将来版权”不可转让。(4)法国保护精神权利的全部内容。(5) 法国 《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护外观设计,但在目前,外观设计实际上可以作为艺术品的一部分受到版权保护。法国另外专有一部《外观设计法》。这种对外观设计的双重保护与英国十分近似,但也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