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组织法1945年7月31日颁布,法律编号是45—1708号,后经六次修改补充。由四章86条组成,规定了最高行政法院的组成及其成员的地位,该法院在行政和立法方面的权限、其审判职能以及附则等。该法第一条规定,最高行政法院直属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首脑 (总理) 管辖。最高行政法院在行政和立法方面的权限有参与制定法律和条例权,临时政府首脑 (总理) 将部长拟定的法律或法令草案交给最高行政法院审查,由后者对草案提出意见,并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最高行政法院必须对政府被授权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公共行政条例以及具有公共行政条例形式的命令提出咨询意见。在行政诉讼和审判职能方面,最高行政法院是具有一般权限的法院,独立审判对行政机关行为提出的越权之诉,受理不服行政法院终审判决的复核之诉等。它不仅仅是个法院组织法,而是行政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结合。因而不仅构成了法国行政法院体制,而且是法国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