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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哲学原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哲学原理》

19世纪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方面的重要著作。全书除序言和导语外,共有3篇9章。第一篇内容是讲抽象法问题,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等;第二篇是讲道德问题,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等;第三篇讲伦理问题,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黑格尔所说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就是“客观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是意志自由的具体表现形式。抽象法阶段是意志自由的直接形式的体现。这个阶段由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与犯罪三个环节组成。所有权或对物的占有,是最初的人格定在;契约或所有权的转移,是相互间的人格权利的承认;不法和犯罪,是通过对人格权利的处置而恢复人格权利。道德是在意志进展过程中对抽象法的扬弃而成为其真理,也就是法的一个较高的阶段。道德的法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的法,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法包括3个环节: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伦理是抽象法和道德、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统一。这是通过否定之否定而使法达到了最高的阶段。伦理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它是具体的实体,有固定的内容,对于无差别的个人来说是必然地、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体系。其次,它及其法律和权力,对于个人说来是独立存在的,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力量。伦理形式运动也有三个环节:家庭,这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以满足他们的需要、实行司法保证、建立公共秩序的外部国家;国家,这是最高伦理理念的现实,运行于地上的“神灵”,在这里对于人来说普遍性和特殊性得到完善的结合。黑格尔在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实定法的概念,实定法的效力保障,实定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例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等,还论述了国家的概念、国家起源、国家的政体、国家权力等。黑格尔拥护君主立宪制,推崇王权,鼓吹战争,以此来维护普鲁士的封建统治。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很大。


《法哲学原理》副题《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著作,1820年出版。该书一问世即引起巨大震动。革命导师马克思先后发表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恩格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则是现实的。它是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黑格尔法哲学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研究法理念的学说。法、意志、自由、权利,被视为实质上等同的东西。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其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为基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犯罪是自在自为的不法,对犯罪施行的刑罚是报复(理智的报复)。(2)道德。这是客观的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即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环节。国家哲学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也是其国家主义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黑格尔主张国家应把权力自我区分为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个互相包含的环节。他把近代君主立宪制作为理想国家。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派生物。它是从主权国家关系中产生的,只能停留在应然上面。世界历史作为客观精神的法的自我认识,其过程是没有终结的。同康德一样,黑格尔法哲学也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翻版,表达着软弱的德国资产阶级的愿望。在那里,充塞大量保守和庸俗的成份,但在当时的德国又具有进步性。尤其由于历史感和辩证法的驱使,黑格尔法哲学提供了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启蒙思想家在内)所没有的新成果。

法哲学原理

全称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德国黑格尔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1821年出版。根据作者的哲学体系,世界是 “绝对精神”的体现。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过程分为逻辑、自然和精神3个阶段。在精神阶段中,绝对精神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个人意识)、客观精神(社会意识)和绝对精神(绝对意识),最后返回到自身。该书就是探讨“客观精神”的著作之一。除序言和导论外分3篇,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也就是“客观精神”发展的3个阶段。抽象法阶段是自由的直接形式的体现,其中包括所有权、契约及不法和犯罪3个环节。道德阶段具有主观自由。伦理阶段是意志自由的充分实现,其中又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3个环节。最后黑格尔得出了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现,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及推崇王权与贵族等结论。参见“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的著作。全称为《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1821年出版。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是被他当作“精神哲学”中的一个环节来论述的。“绝对精神”在扬弃了自己异化为自然以后,必须经过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进化过程,才能恢复到与自己相适应的精神形式,实现它自身。这个进化过程,包括“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在“客观精神”阶段,主观精神过渡到它的对立面,即外在的客观性。正如一般的绝对精神过渡到外在性,从而创造了一个外在的自然世界一样,主观精神创造了一个外在于它自身的客观世界。它与自然界不同,是精神制度的世界,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及法、道德和伦理等观念形态。《法哲学原理》一书对“客观精神”的这些具体内容,作了系统的论述。可以说,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基本上包含在他的这部著作中。该书包含三个部分,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这三个部分的每一部分,都是一种特定的法或权利,都是自由意志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的体现。黑格尔以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论述的,就是自由意志在个人及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的过程。该书的中译本由范扬、张企泰翻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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