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能力
法人依法取得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即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始期与终期,因法人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凡国家机关法人,其权利能力自创设该法人的法律或法规公布之日起开始,自撤销该法人的法律或法规公布之日起终止; 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权利能力自登记时起开始,自解散时起终止。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以法律、法规或登记的规定经营范围为准。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权利能力相伴始终。法人的责任能力,指法人对其机关或工作人员依章程所为的职务行为应负的赔偿义务。法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由国家、其他法人组织承担责任,即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