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组织体说“法人实在说”的一种。以德国学者米休德 (Michoud)、登伯格 (Dernburg)为主要代表人。该学说认为,无论自然人或法人都是法律规范赋予的人格,都是法律秩序的产物。在社会法律制度中,任何民事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都是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组织单位。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以及法人与其机关以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大陆法关于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与有机体说相比,它不是从脱离人类社会的自然机体中寻找原因,而是力图从经济上和法律上找根据,所以组织体说比起有机体说高出一筹。它成为近代法人理论研究的高点,为世界多数民法学家所承认。但是这种学说并没有从本质上说明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主体,而且又认为自然人是具体的实在,而法人是抽象的实在,这样不免又滑到了法人拟制说的路子上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