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设立人
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负责法人设立的人。在法人设立过程中,设立人要进行许多准备工作,如筹措资金、安排法人场所、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等,必然要参与民事活动,会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能会面临已经有了投入,法人却因为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不能成立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5条第1款就此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在实际生活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则因法人是否成立而有区别。如果法人未成立的,该债权债务应为设立人承担;如果法人成立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