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有机体说又称“法人团体人格说”。法人实在说的一种。由德国学者倍斯勒尔(Beseler)首创,德国学者基尔克(Gierke)集之大成。该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也有自己特殊的机体,它也享有和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或财产权。法人不仅有自己表达意思的机关,还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法人机关及其下属各个部门就是法人机体的各种系统。这种形象性的理论,着实反映了法人实体的客观存在,是对法人本质研究的重大贡献。但是这种学说仍然没有从经济上和法律上找到法人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依据。法人之所以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非因为法人具有团体意识和意思能力,而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