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近代孙中山提出的政治伦理主张。 以自由、平等、博爱理论为基础,提出民权主义理论,反对君主专制,要求人民当家做主,制定“五权宪法”;主张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弹劾权、考试权各自独立。(《孙中山选集》)认为这五权属政府之权,人民还应握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提出“平等自由,原是国民的权利”,“官吏却是国民公仆”,政府官吏应由人民选举,不称职者人民可以罢免,人民可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交给政府去执行;法律有了毛病,人民可以复决纠正。每县选出国民代表一人,组成国民代表大会,由国民代表大会选出政府,由政府实行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构成民权实际运行系统,具体体现“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宪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