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河道总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河道总督清代设置的管理黄河的官名。明宪宗成化七年任命王恕为工部侍郎,总理黄河,其后常以都御史总督河道。清初始设河道总督,后分为三: 江南河道总督,总督府设在清江浦,专管南河,光绪二十八年撤消; 河南山东河道总督,设在济宁,专管东河,咸丰八年撤消; 直隶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专管北河,乾隆十四年撤消。南河,东河均指黄河,北河指永定河。参阅《明史·职官志二》、《河渠志一》、《清史稿·职官志三》。 河道总督【同义】总目录 河道总督河帅河台 河帅/河台/束雪量珠/鹾使/廉镇/制帅/制领/帅使/居守/大漕/观察/道宪/道尊/右辅 ☚ 漕台 河帅 ☛ 河道总督 河道总督官名。清代置。掌疏浚河道,修筑堤防等事。从一品衔。《清史稿·职官志》: “河道总督,江南1人,山东、河南1人。直隶河道以总督兼理。掌治江渠,以时疏濬堤防,综其政令。营制视漕督。顺治元年 (公元1644年) 置总河,驻济宁。康熙十六年 (公元1677年) 移驻清江浦。二十七年,还驻济宁,令协理侍郎开音布等驻其地。三十一年,总河并驻之。三十九年,省协理。四十四年,兼理山东河道。雍正二年 (公元1724年) 置副总河驻武涉专理北河。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分管南北两河。八年,增置直隶正、副总河,为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自是北河、南河、东河为3督。九年,置北河副总河,驻固安,并置东河副总河,移南河副总河驻徐州。十二年,移河东总督驻兖州。乾隆二年 (公元1737年) 省副总河,厥后省置无恒。十四年,省直隶河道总督。咸丰八年 (公元1858年) 省河南河道总督。光绪二十四年 (公元1898年) 省河东河道总督,寻复置。二十八年又省,河务无专官矣。” ☚ 河堤判官 河南道行台 ☛ 河道总督 河道总督明清管理河道的负责人。明代简称“河督”、“河台” ,清代又称“总河”。明正德( 1506—1521 )中设总督河道都御史, 隆庆( 1567—1572 )中加提督军务衔,总理河道,或兼漕务,非常设官。清代沿设。顺治元年( 1644 )设河道总督一人,综理黄河、运河事务,驻济宁(今山东济宁)。康熙( 1662—1722 )中,以江南河工紧要,河道总督移驻清江浦(今江苏淮阴),旋还济宁。雍正( 1723—1735 )时分设南河、东河、北河三督。江南一人驻清江浦称南河,河南、山东一人驻济宁称东河,直隶一人驻天津称北河。河道总督有直辖军队,名为河标,掌河工调遣、督护及守汛、防险等事。河工经费充裕,任职者多视为肥缺,积弊甚深。乾隆十四年( 1749 )裁直隶河道总督,河道事务归直隶总督兼管。嘉庆( 1796—1820 )、道光(1821—1850)时,河患日烈。咸丰五年( 1855 )河决铜瓦厢,改道注大清河入海,自此南河下游无工可修。十年,裁南河河道总督,南河事务改由漕运总督兼管。光绪二十四年(1898)裁东河河道总督,不久复置,二十八年(1902 )年复裁。 ☚ 漕运总督 巡漕御史 ☛ 河道总督清代官名,即总河。掌管黄河、运河和永定河的堤防疏浚等事,以保证运河畅通为首要目的。明代常以都御史总督河道,但不是常设之官。顺治元年(1644)设置总河。其后成为定制,江南一人,驻清江浦(江苏清江);山东、河南一人,驻济宁;直隶一人,驻天津,以总督兼管。江南河道总督简称南河,山东河南河道总督简称东河。所属文职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武职有副将等。后又次第裁省。 河道总督官名。简称总河。明永乐九年(公元1411年)遣尚书治河,自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定设都御史。嘉靖二十年(公元1541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隆庆四年(公元1541年)加提督军务。万历五年(公元1577年)以工部尚书为总理河漕提督军务、河务与漕务遂合而为一。至十六年(公元1588年)以右都御史总理河道,于是河、漕之事又分。至二十六年(公元1598年)又撤总漕,而以杨一魁兼理河、漕。至三十年(公元1602年)又分设河、漕二职,而以曾如春总督河道。此后终明之世。河、熙两务不再合并。清初沿明制设河道总督一人,综理黄河、运河两河事务,驻山东济宁州。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以江南河工紧要,河道总督移驻清江浦。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山东河道由山东巡抚管理。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又以河南堤工紧要,设副总河一人,管理河南河务,驻山东济宁州;总河则兼理南北两河事务。四年(公元1726年)山东河务改由副总河兼管。七年(公元1729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分管南北两河。八年(公元1730年)以直隶河工紧要,增设河道水利总督一人,驻扎天津。至此,河道总督分而为三:管理直隶河务者为北河河道总督,掌漳卫河入运归海,永定河疏浚堤防诸事;管理江南河务者为南河河道总督,掌黄河、淮河会流入海,洪泽湖、汕、黄、济运,南北运河泄水行漕及瓜州江工、支河湖港的疏浚、堤防诸事;管理河南、山东河务者为东河河道总督,掌南河南下汶水分流,运河蓄泄及支河湖港的疏浚、堤防诸事。河道总督所属官员有管河道以下官员,河库道、闸官,并有直辖的军队——河标。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裁直隶河道水利总督,北河事务归直隶总督兼管; 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裁江南河道总督,南河事务改由漕运总督兼管。至此,仅有东河河道总督为专任职。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山东境内河务改归山东巡抚兼理后,东河河道总督仅管理河南境内河道事务。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裁东河河道总督,其事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至此,遂无河道总督之名。河道总督秩正二品,与不加尚书衔的各省总督相同。其初,南北两河道总督亦加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则其秩升为从一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以后,河道总督仅加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与各省巡抚的品秩、兼衔相同。河道总督衙门亦循各省总督、巡抚衙门之例,不设属官,只用书吏。据《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四八记载,设有书吏二十人,办理一应文牍诸事,其内部组织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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