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河南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章程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河南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章程解放战争时期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49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23条。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原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组成,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下设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农业、交通、公安、司法等厅及河南省人民法院,并设秘书长1人(下设秘书处、行政处、政策研究室)。各厅设厅长1人,河南省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综理各该厅、院主管事项,并得因工作需要增设副职,协助办理各主管事项。各厅、院得视工作繁简设置局、室、处、科、股,分工办事。并得视工作需要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或政务会议通过,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和直属专管机关,主管一定事项。各厅、院遇有工作中争执问题,提请主席交政务会议决定。各厅、院对下级政府及法院执行各该主管事项,有监督指导之责,并得发布命令和指示,但须事先经过主席审核。规程对各厅主管事项、秘书长掌管事项,以及河南省人民法院和司法厅等工作程序等,均有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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