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非法收入或商品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从事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与作为一种刑罚的没收财产,有严格的区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违法活动,对情节较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或没收其倒卖的商品 (或物品)。对倒卖票证,出售迷信品、违禁品和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照片和音像制品,出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伪劣药品,出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原则上都应没收其实物。对违反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等法规的,也可依法没收一部分或全部非法收入或违法物品。